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广西普丰商贸有限公司)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广西普丰商贸有限公司)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广西普丰商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50107MA5NY00P7X):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 将《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桂税一稽处〔 202 5 〕 17 号)、《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桂税一稽罚〔 202 5 〕 12 号) 予以公告送达。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满 30日,即视为送达。
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 30日内,到我局领取上述文书正本。
税务机关 地址:南宁市青秀区 望园路 19 号 1508室
电话: 0771— 5502439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 25 年 3 月 26 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桂税一稽处〔 202 5 〕 17 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桂税一稽罚〔 202 5 〕 12 号)
| 附件下载: |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桂税一稽处〔2025〕17号).doc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桂税一稽罚〔2025〕12号).do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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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 将《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桂税一稽处〔 202 5 〕 17 号)、《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桂税一稽罚〔 202 5 〕 12 号) 予以公告送达。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满 30日,即视为送达。
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 30日内,到我局领取上述文书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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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0771— 5502439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 25 年 3 月 26 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桂税一稽处〔 202 5 〕 17 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桂税一稽罚〔 202 5 〕 1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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